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
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性
切实发挥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作用
昨日(10月9日)至今日
渭南高新区应疫办连发3个通告
关于有奖举报
不按要求参加全员核酸检测
重点经营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私自翻越高速护栏等违法行为
有奖举报
无故不按要求参加全员核酸检测人员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并在各社区(村)排查范围以外的
每条线索给予50元奖励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到全员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全员核酸检测人员实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鼓励居民群众举报辖区内无故不按要求参加全员核酸检测人员,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并在各社区(村)排查范围以外的,每条线索给予50元奖励。
二、对于重复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渭南高新区应疫办联合街道(金城社区)负责举报信息的核实及兑现奖励。
三、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如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全员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除进行强制自费检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四、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防止打击报复。对恶意举报、串通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六、本通告由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913-2115736(渭南高新区应疫办)。
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关于对私自翻越高速护栏等违法行为
进行有奖举报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
且有效阻止风险和消除隐患的
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发挥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作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杜绝司乘、流动人员私自翻越高速护栏等违法行为,经研究,现就私自翻越高速护栏等违法行为进行有奖举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渭南高新区辖区内司乘、流动人员私自翻越高速护栏等违法行为。
二、举报方式
发现有司乘、流动人员私自翻越高速护栏等违法行为,广大居民可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同时,向渭南高新区应疫办进行报备,报备电话:0913-2115736。举报人需如实告知本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情况;需提供被举报车辆的车牌号、违规翻越的时间、地点及影像;如认识被举报人,还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现居住地址、所属村居等信息。
三、举报奖励及处理办法
1.对私自翻越高速护栏人员,举报人应第一时间拨打举报电话,向渭南高新区应疫办进行报备,配合做好违法人员管控。
2.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有效阻止风险和消除隐患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3.举报受理人员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造成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的,将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打击违法行为及处理办法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有翻越高速护栏等违法行为的司乘、流动人员,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由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对辖区重点经营场所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元
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强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经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对辖区重点经营场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未严格落实“一扫一测三查验”等违规行为;
(二)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消杀;
(三)药店违规出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抗生素类、感冒等“五类药品”行为;
(四)违规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行为;
(五)未经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批准,违规举办红白喜事、促销展销、培训、会议等聚集性活动的行为;
(六)辖区公共场所临时性管控期间,要求暂停营业或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擅自开门经营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发现有经营场所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广大居民可向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信息,以及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名称、经营地址(所属村居及具体住址)、现场影像等相关信息。举报电话:0913-2115736。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100元。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四、奖励流程及要求
(一)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组根据被举报的内容交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办进行核实,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办第一时间书面回复核实情况。
(二)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组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街道办核实确认无误后,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三)举报受理人对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严禁泄露,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造成举报人身份信息泄露的,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通告由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渭南高新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